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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

條款和條件

保固政策: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保證所有銷售產品不存在材料和工藝缺陷。如果近接感測器和光電感測器自發貨日期起5年內,流量感測器自發貨日期起2年內,其它所有宜福門公司產品自發貨日期起1年內,出現任何符合該保固條款的故障,請將貨品返回給宜福門公司,收到商品後宜福門會進行檢查和評估來確定故障原因,如果需要可提供新品進行更換。 

排除所有其它保證:先前的有限保固是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對產品的唯一保證,並明確適合某一特定用途的保證,以及其它明示或默示品質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名稱和專利侵權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口頭聲明不構成擔保。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的銷售人員無權對本合約中的商品做出保證,並且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銷售人員的任何聲明均不構成客戶的依據,而且並非本銷售協議的一部分。整個協議均體現在本文中,沒有其它任何超出本協議規定範圍的保證。。 

所有其它補償的排除和賣方責任限制:雙方同意客戶的唯一補償是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合約規定對缺陷商品進行維修或者更換。客戶同意沒有其他補償,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對任何意外或者間接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損失、時間損失、個人財產損失、客戶對他人的責任或者所有其他類型或形式的間接損失和經濟損失。 格式:按照客戶自己採購訂單格式提交的訂單,格式中可能包含聲明、條款或者條件本協議,從而修改、添加、違反或者不符合本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客戶訂單格式中包含的任何聲明、條款或者條件,只有在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表示明確理解情況下才會被接受。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的責任應當完全由自己的銷售條款和條件確定。在接受和完善客戶格式訂單過程中,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應當被視為沒有以任何方式修改、擴大或者更改本銷售協議中銷售條款和條件所規定的責任或者義務。。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者規定,或者本協議應用於任何人員或者情況無效或不合理,這種無效或者不合理不應當影響本協議中其它沒有出現無效或者不合理的條款及應用,為此本協議的條款是可分割的。 

法律訴訟的啟動期限:對違反本銷售協議、本協議中任何保證的法律訴訟,或者其他由本協議引起的法律訴訟,都必須在索賠、要求或者訴訟原因發生之日1年內開始,否則被永遠禁止。 

更改和取消:未經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填寫需要特殊設備的訂單,或者修改技術規格和取消訂單。 
   我們可接受技術規格修改,只要我們確定不會妨礙設備的正常運轉。 
  我們會對技術規格修改和訂單取消收取費用,費用金額取決於我們接收到更改或者取消的書面要求時訂單的進展情況。 營業稅和其他相關稅:公司報價不包括營業稅、使用稅、消費稅和其他相關稅。因此,除了本協議中規定的價格,現在和未來所有適用於下列設備銷售的營業稅、使用稅、消費稅或者其他類似稅都由買方支付,或者買方提供稅收機構認可的免稅證明。。 

運輸:對於因戰爭、地震、火災、所有不可抗拒力,以及我們無法控制的其它意外或者非意外原因導致的運輸或者交付延誤,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雖然我們的目標是確保合約規定日期內完成所有交付,但是我們無法確保在特定日期完成,對這種情況導致的不可避免的延誤,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在貨品接收之日起30天內提出索賠要求,否則不予接受。 

退貨:除非獲得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ifm electronic (HK) Ltd.)的書面授權和裝運說明,否則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得退貨。 訂單:可向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ifm electronic (HK) Ltd.)提出要求的條款和條件。 
價格:當訂單中的產品出現價格上漲時,客戶會得到全額保護,不會自動調漲價格。當訂單中的產品出現價格下降時,客戶無權對未發貨商品提出降價要求。 
取消:自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交貨的標準產品訂單會被取消,用戶應當為實際裝運數量與初始總訂購數量的數量開立發票。 
自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的特殊產品訂單會被取消,應當簽訂新的訂單來覆蓋原有訂單和新六個月週期的額外設備要求,報價基於新訂單簽訂時的現行匯率。如果沒有簽訂新的訂單,則會因未使用的零件和原材料而收取取消訂單的費用。 
如果客戶在訂單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取消訂單,前面的條款同樣適用。 

延遲裝運訂單是指訂單中一件或者多件商品(標準或者特殊),由客戶指定在訂單接收日期起6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後裝運的訂單。 
價格:只有客戶在製造完成後接受發票並付款時,銷售報價才會保持不變,並且免費存儲到客戶指定的裝運日期;否則銷售報價會因價格上漲或者裝運時的人力和材料成本而進行調整。 
取消:標準取消條款應當適用。

軟體維護(服務)的一般條款與細則

各方已就軟體供應達成協議。以下條款與細則適用於宜福門電子公司(以下稱為「服務供應商」)為供應給客戶的軟體提供的維護服務。本公司不承認客戶對條款與細則的任何變更。

1.定義

服務供應商:

宜福門電子公司或其子公司。

主約:

客戶與服務供應商間針對軟體供應的特殊協議。

客戶:

委託服務供應商提供合約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軟體:

主約中指定的電腦程式。

更新:

新的軟體程式版本,用於消除在先前程式版本中發現的錯誤。

升級:

新的軟體程式版本,其中包含新的或改良的軟體功能。

2.合約標的

服務供應商為供應給客戶的軟體提供的維護服務。此處說明的服務提供取決於主約中簽訂的內容。

3.報酬

除非各方另有約定,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服務無需收取報酬。

4.一般義務(履行)、客戶合作

客戶應提供服務供應商所需資訊,以正確評估與處理相對應的服務問題,而非在被要求後才提供資訊。

此外,客戶有義務安裝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更新版本,並只使用最新版本或最新版本的前一版軟體。若此舉會導致不合理的情況發生,例如因為最新版或前一版本有缺陷,而會對客戶的營運造成損害時,此規定則不適用。

5.服務範圍、服務時間

服務會由服務供應商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進行,使用的語言為英文或中文。

服務時間:

服務供應商於所在國家/地區的公司網站上有提供適用的服務時間,舉例來說,德國服務時間可參考:https://www.ifm.com/hk/zh/hk/contact

服務供應商有義務在以下定義的回覆時間內回覆服務問題。回覆時間是指,當服務供應商打開描述一特定且可重現的事件服務工單後(「工單建立))進行回覆所需的時間。回覆時間會在相對應的服務期間被計算。

以下為適用回覆時間,其中事件的優先序是由客戶定義:

優先序 定義 回覆時間
此事件對於業務營運或活動有嚴重的影響,或造成營運無法進行。需要針對此事件立即採取行動,否則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失,或整個業務營運會受到影響。 4小時
由於該故障發生,營業交易未能按預期執行。此類事件對於業務營運影響較小。 8小時
此類事件對於業務營運影響較小,甚至不影響。 24小時

事件:在本條款與細則中的事件,指的是在合約期間,當軟體的使用符合供應商所規範的合約目的、約定的服務範圍與系統需求,軟體卻未能提供產品/服務說明內描述的功能之情況。

提供服務的方式由服務供應商合理酌情決定。服務也可能以提供客戶指南或說明的方式進行。客戶則必須遵守此類指示。

6.新程式部分

服務供應商應持續開發授權給客戶的軟體,並且將未來開發內容納入更新或升級。

服務供應商可以斟酌情況,隨時發布取代已授權客戶之軟體的更新版或升級版。

服務供應商應根據主約規定,確保客戶擁有使用該更新版及升級版軟體的權利。

7.責任

若因以下原因導致客戶損失,服務供應商須依法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無擔保財產、或違反主要職責,導致對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或根據產品責任法需承擔責任的情況。

主要職責包含需首先履行才使合約得以執行的合約義務;合約夥伴可能仰賴於認為理所當然應被履行的合約義務;而若另一方違反,則可能會危及合約目的之合約義務。

若一項主要職責被違反,且因輕微疏忽而造成少量損害,責任則應限制於典型且可預見的損失,因此必須被預期與根據合約協議進行的軟體供應有所關聯。

若客戶遭遇的損害是因資料損失所造成,服務供應商對此無需承擔責任。

在所有其他方面,不論法律依據如何規定,皆應排除供應商責任。

8.合約期限與終止

本協議與主約的條款內容相連,當主約過期或以其他方式終止時,本協議將自動終止。若主約期限延長,本協議則自動延長。

以下適用於宜福門moneo軟體產品

當客戶購買軟體後,能隨之獲得(免費)服務,期限為購買相對應moneo模組的當年度與隔年度。而在隔年度的年底,該服務將會過期。客戶可以選擇簽訂新的服務合約,或依照需求預定個別服務。此項目以客戶遵守第 4 條所述的履行和合作義務為前提。

9.最終條款

若本合約中個別條款的部分或全部,在法律上無效或失去效用,本合約中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則不受影響。

此合約受宜福門總部所在國家的法律約束。應排除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之適用。

對於因協議引起或與協議有關的爭議,所屬的司法管轄地應為宜福門的註冊辦公處。

針對軟體使用的 授權條件 (CP10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