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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條款暨條件

一、定義

  1. 本銷售條款暨條件(下稱「本銷售條款」)中所稱「宜福門」係指台灣之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買方」係指向宜福門訂購產品之法人或個人。宜福門及買方以下單獨稱一方或合稱雙方。
  2. 「產品」係指作為雙方買賣標的之貨物,包括但不限於感測器及其配件等。
  3. 「買賣合約」係指經宜福門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確認並接受買方訂單之內容或經雙方簽署之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之修改或增刪變更,僅於雙方合意簽署書面後始生效力。
  4. 「訂單」係指經買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確認並接受之報價單內容或買方自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之書面。宜福門得修改訂單內容,並於收到買方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回覆是否接受或修改該訂單,否則視為宜福門拒絕接受該訂單。
  5. 「報價單」係指宜福門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給買方之報價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規格、數量、價格、預估交貨期間、交貨條件等。買方有權勾選或修改報價單內容。

二、銷售條款優先適用

  1. 本銷售條款取代所有雙方先前以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達成之協議、安排、談判、陳述或意向書等。除經宜福門合法代表書面同意簽署書面並增添於買賣合約之後外,本銷售條款任何修改或增刪變更均不生效力。
  2. 除宜福門另為書面通知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本銷售條款適用於所有買賣合約及任何宜福門為一方當事人之合約。買方及任何合約之他方當事人,一經送出訂單或簽署合約後即視為接受本銷售條款。如買方訂單中有與本銷售條款抵觸之約定,本銷售條款應優先適用。

 

三、交貨日

  1. 報價單記載之產品交貨期間為宜福門預估之交貨日(下稱「預估交貨日」),僅供參考,並非雙方合意之實際交貨日。買方了解並接受,預估交貨日可能因原料、設備或器材短缺、貨運安排或第三人因素等而變更。宜福門得視情形提前、遞延或變更交貨日並以其另為通知之日期(下稱「正確交貨日」)為準,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約或交貨單所載之確認交貨日。宜福門不就任何產品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或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2. 除買方於預估交貨日後以書面通知要求宜福門告知正確交貨日,且逾正確交貨日後宜福門仍未交貨時,買方始有權終止或解除該部分未交貨之買賣合約,否則買方無權以任何理由終止或解除買賣合約一部或全部。
  3. 部分或分批給付:買方同意宜福門得部分或分批給付產品,惟買方無權主動要求宜福門部分或分批給付產品。各部分或分批給付產品應視為單獨買賣標的,買方不得因任何一部分或分批給付給付延遲或不能,拒絕支付其他產品款項。
  4. 部分或分批給付之價金,宜福門得請求買方依買賣合約所載之產品數量按比例分期支付款項或為一次性預先支付;交貨期程以宜福門另行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為準。
  5. 受領義務:宜福門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買方於合理時間內受領產品,若買方逾期受領產品,宜福門得以要求買方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宜福門得終止或解除買賣合約,拒絕交付剩餘未出貨之產品,並向買方請求因違約所生損害及所失利益。

    除經宜福門事前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拒絕宜福門出貨,且不得取消訂單一部或全部、拒收、退貨,宜福門得要求買方支付所有產品價款。

 

四、價格

  1. 產品價格:所有報價單記載之產品價格均包含營業稅(VAT),但未包含其他稅負或費用,買方應付款項應另行加計報價當時其他稅負或費用。於進口交易時,如雙方約定折扣條件,應將折扣種類及金額等資訊記載於買賣合約中。
  2. 價格調整:宜福門得自行更改產品報價且無須另行通知買方,正確產品價格應以宜福門確認並接受買方訂單所記載之產品價格為準。
  3. 產品運費及保險:買方應另行負擔產品相關運送及保險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包材、保險和產品自目的地(指宜福門)送至買方指定目的地之費用。

    宜福門得請求買方自行投保或為買方利益就產品投保自交貨地點至買方指定目的地之保險,並得自行決定之運送業者及保險公司等人員。如宜福門代買方預付運送及保險等費用,宜福門得出示憑據請求買方支付所有實際代墊費用。

 

五、報價及訂單

  1. 任何買方確認或接受宜福門報價,或提出訂單之情形,在未經宜福門於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並接受前,僅構成買方提出要約,不視為任何雙方合意或拘束雙方之合約;雙方合意且具拘束力之合約僅限於經宜福門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並接受買方訂單之內容為準。
  2. 任何宜福門以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提供之報價均不構成要約,宜福門保留於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並接受買方訂單前,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修改報價之權利。

 

六、付款

  1. 除經宜福門事前書面同意外,買方應於宜福門開立發票日後30天內支付該送達產品完整及所有款項(下稱「付款到期日」)。
  2. 除因可歸責於宜福門致買方遲延付款外,自付款到期日當日至買方完成支付所有款項日時,宜福門得依年利率5%或以高於當地銀行貸款利率之利率請求利息。
  3. 買方應賠償宜福門任何因延遲付款所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律師費用、支付命令等法律程序費用。
  4. 於付款到期日屆至前,若宜福門合理懷疑買方難遵期付款時,得於交貨前要求買方支付所有款項(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或為已到期及未到期款項提供適當擔保。

 

七、所有權

  1. 於宜福門確認收受產品全部款項前,產品之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均歸屬宜福門所有,並未轉讓。
  2. 產品毀損滅失之風險移轉應自宜福門完成產品交貨時轉移予買方,宜福門得於買賣合約及/或個別訂單自行指定採用之Incoterms ® 2020交貨條件。例如,宜福門指定採用FOB Incoterms ® 2020交貨條件時,產品裝載於買方指定船舶上視為完成交貨。
  3. 若買方於付款到期日前未支付全部已交付產品款項或其他雙方合作所生債務、或買方違反任何買賣合約條款或買賣合約遭終止或解除;產品若在運送期間或買方占有中,宜福門得隨時向買方取回產品。
  4. 買方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宜福門保管產品,將產品與其他買方或第三人所有物品分開存放,並為適當分類、包裝、存放及標示,以茲清楚辨識。

 

八、規格

  1. 買方訂單應說明或檢附充分資訊使宜福門得以特定產品並即時確認訂單,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尺寸或形狀,否則買方應負擔宜福門為特定產品所生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宜福門得請求買方於指定期間內提供正確產品規格。
  2. 相關圖樣及文件:
    1. 產品相關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插圖和價格列表中所示之重量、尺寸、容量、價格、性能及其他相關資料僅供參考,正確產品資訊應以經宜福門確認之訂單記載者為準。                                               
    2. 任何宜福門提供予買方之設計、圖樣、文件等資訊及其智慧財產權均為宜福門單獨所有。未經宜福門事前書面同意,買方不得使用、複製、傳輸、改作或散播該等資訊予任何第三人。
    3. 買方保證其提供予宜福門之產品規格、設計、圖樣、說明、文件等資訊及其智慧財產權,均未侵害第三人任何權利,為買方單獨所有且並無設定任何擔保。如有違反,致第三人向宜福門請求損害賠償時,買方應補償宜福門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鍰和第三人賠償金,且有提供宜福門所需資訊之義務。

 

九、許可及認證;使用限制

宜福門擔保其所交付之產品,如需取得使用必要許可及認證,均已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及認證。買方不得於許可及認證事項或範圍外使用該等產品,如買方有違反,導致宜福門遭政府機關裁罰或遭第三人求償時,買方應補償宜福門所受或支出之一切損害、費用(含律師費)、罰款或第三人賠償金。

 

十、產品檢查

  1. 買方應於收受產品時立即檢查產品,如有無型號不符、數量或配件短缺、瑕疵或滅失等情形,買方應於7天內檢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收受產品後立即檢查之證明,並以書面通知宜福門;若買方逾期或未出示檢查證明時,視為買方已承認所受領之產品,宜福門得拒絕維修、更換、補足短缺產品或減少價金並免除相關責任。     
  2. 若買方未經檢查及通知,將該產品轉售予第三人,導致宜福門遭該第三人求償時,買方應補償宜福門所受或支出之一切損害、費用(含律師費)、罰款或第三人賠償金。

 

十一、保固責任及限制

  1. 除經宜福門另為書面通知外,所有產品保固期間為自生產日起5年。
  2. 保固責任範圍:包含宜福門所有產品及其配件因瑕疵產生故障之情形,但不包括買方原有之機器或設備損壞、因買方使用不當、不當安裝、違反產品注意事項或指示操作或安裝所生之損害、間接損失、經濟上損失(economic loss)或其他並非使用產品或配件所生故障。

    若買方未經宜福門授權自行或交由第三人維修產品或其配件,或未返還故障產品或配件,則宜福門不對該產品或配件負任何保固責任。
  3. 保固申請程序:

    買方應將主張故障之產品或配件,於故障發生後7天內通知宜福門,並於14天內自行負擔費用返還至宜福門高雄辦公室(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復興四路12號9樓之6) ,並洽客服部門處理。宜福門對未返還之產品或配件不負保固責任。

    宜福門得將產品或配件進行故障原因分析檢測,並參考故障原因分析檢測結果報告,由宜福門判定保固責任歸屬。
  4. 買方應給予宜福門合理期間提出產品或配件改正措施或進行維修。若買方拒絕提供合理期間,則宜福門對該產品或配件不負保固責任。                                                                                                  
  5. 如宜福門判定其應負保固責任,宜福門於取得故障原因分析檢測結果報告後,得交付無瑕疵產品或配件予買方。

 

十二、免責聲明

在任何情況下,宜福門對任何與產品直接、間接或具因果關係之所生損害及所失利益(例:經濟上損失、第三人求償)均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買方不當使用產品。

 

十三、不可抗力

若因天災地變、海嘯、颱風、土石流、地層滑動等天然災害或傳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火災、爆炸、戰爭、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港口禁運、封城,或因政府機關命令等類似超過任何宜福門無法控制之情形,導致宜福門無法履行買賣合約一部或全部時,不構成宜福門違反買賣合約義務。宜福門得書面通知買方終止或解除買賣合約,但不影響終止或解除前任何宜福門對買方得主張之權利。若宜福門因此遲延向買方提供產品,買方應於宜福門通知受領後七日內受領產品,不得拒絕受領。若買方逾期未受領,宜福門得選擇退運、轉賣並請求價差,或當地保留,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

若因不可抗力而導致遲延期間超過60天仍無法改善,則任一方皆得以書面通知他方於30天後終止通知期間屆滿時未履行買賣合約之一部或全部內容。

 

十四、終止

  1. 買賣合約生效後,若買方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宜福門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終止或解除個別訂單及買賣合約,並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 買方決議轉讓或受讓他人主要營業、財產或資產,或該等營業、財產或資產遭查封或扣押等強制執行;
    2. 經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或裁定解散、撤銷營業登記,或買方或第三人依法聲請解散、重整、破產、停業、歇業或企業併購或經營權變更(change of control);
    3. 買方未給付或未足額給付任何款項、未按其受領產品或違反其他買方義務;
    4. 買方未提供或未足額提供履約保證金、信用狀、匯票或其他依訂單約定之擔保;
    5. 買方涉及之司法程序足以重大影響其買賣合約款項支付能力;或
    6. 其他依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與上述任一情形相同或類似之情形。
  2. 買賣合約終止時,不影響宜福門因買方違反買賣合約而得對買方主張之權利。
  3. 已成立未交貨之訂單:買賣合約終止時,本銷售條款應繼續適用於終止日前所有宜福門已接受之訂單,宜福門有權向買方請求支付產品款項。

 

十五、損害賠償

買方違反買賣合約時,應賠償宜福門因此所受一切損害及所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及司法救濟費用。若宜福門為違約方時,其總賠償金額上限為該筆訂單總額三倍。

 

十六、補償

買方承諾,若因買方指示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宜福門於履行買賣合約期間發生遭政府機關裁罰或要求退運,或遭第三人求償時,買方應為宜福門提出及時說明、辯護和訴訟協助,且買方應補償宜福門所受或支出之一切損害、費用(含律師費)、罰款或第三人賠償金。

 

十七、保密義務

關於買賣合約之成立、內容和履行,特別是產品型號、價格及數量,雙方應負保密義務,若有另簽書面保密協議則應遵行之。於買賣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如經宜福門要求,買方應停止使用任何宜福門提供之資訊,並應立即銷毀或返還予宜福門,包含相關實體、電磁或數位之副本、複製品或衍生物,不得保留。

 

十八、存續條款及可分性

  1. 存續條款:本銷售條款第十五條(損害賠償)、第十六條(補償)、第十七條(保密義務)、第二十一條(準據法及爭議處理)規定,於買賣合約失效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存在。
  2. 任一方未行使、遲延行使、部分行使買賣合約之任何權利,均不構成拋棄、禁止、排除或限制該等或其他權利之行使,且任一方對現有違約請求權之拋棄不構成對將來任何違約請求權之拋棄。
  3. 買賣合約任一條款若有一部或全部無效或得撤銷,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十九、合約轉讓

  1. 宜福門得轉讓買賣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或由其代為履行。
  2. 未經宜福門事前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買賣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或由其代為履行。

 

二十、通知

一方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他方為報價單、訂單或買賣合約相關通知,並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送至送達地址或電子郵件寄發日視為送達日。
任一方若變更公司送達地址或聯絡人相關資訊時,應即時(最遲不超過變更後10工作天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否則一方得以變更前之資訊為送達。

 

二十一、準據法及爭議處理

買賣合約之簽署、解釋及執行應以臺灣法律為準據法,但不包含臺灣涉外國際私法。
因買賣合約所生之爭議或請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二十二、語言

本銷售條款以中文及英文作成,如中英文版本內容有歧異時,應以中文為主。

 

二十三、有權代表

買方聲明及保證本銷售條款所提及之訂單、報價單之修改及買賣合約之簽署,均由有權代表買方者為之。

 

二十四、標題

本銷售條款任何標題僅供參考,不影響相關內容及解釋。

永久供應宜福門標準軟體的一般授權條款

前言

您正在自宜福門購買標準軟體,並將該軟體使用於自身或客戶的應用上。

第一章 – 協議標的

  1. 本協議標的為在相關產品說明中提及之電腦程式的永久供應,包含付費與免費的相關使用者文件(以下稱為「合約軟體」),以及第二章中所說明的軟體使用權之授予。使用合約軟體所需要的軟硬體環境,也包含在產品說明中。
  2. 合約軟體以及使用者文件皆可在網站上取得。若軟體受到授權金鑰保護,您將會收到專用於以下條款、產品說明與使用者文件中所描述的軟體使用之授權金鑰。
  3. 合約軟體的功能在產品說明中有全面且清楚的描述。其中的規格應理解為對於服務之說明,而不可被解讀為任何保證。僅有被明確指出為保證時,該描述才具有保證的效力。本條款不包含安裝與配置服務。

第二章 – 授予的權利

  1. 除另有規定外(例如:試用版本),您將被授予非獨家的權利,能於本條款與產品說明的範圍內,在無時間限制下使用合約軟體。每個購置的授權僅能在一台裝置或一台虛擬機器上使用合約軟體。允許的使用內容包含安裝合約軟體,讀取至記憶體中,以及按照預期目的之使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您都無權將購買的合約軟體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再次授權予他人,或是公開再製,或是透過連線或無線通訊供人存取,或是有償或無償提供第三方使用,例如:透過供應應用程式服務或進行軟體即服務等方式。這並不影響本章第四條內容的有效性。
  2. 若是為了繼續使用合約軟體而有必要需求,您有權建立合約軟體之備份副本。而您承諾在建立的備份副本上明確標示「備份副本」(Backup copy)的字樣,以及版權為宜福門所有的著作權標示。
  3.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有權針對合約軟體進行反編譯與複製。
  4. 您有權透過轉讓授權證明與文件,永久授權第三方使用所購買的合約軟體。在此情況下,您必須完全停止使用該應用程式、從電腦中刪除所有已安裝軟體的副本,以及刪除所有在其他資料儲存媒介上的副本,或是將這些副本轉送給本公司,而前提是法律並無要求您需將這些副本保留更長時間。一旦本公司提出要求,您承諾以書面的方式確認上述所有措施已確實執行完畢,或是在必要的情況下,說明必須延長保留時間的原因。此外,您需明確同意第三方遵守第二章說明中授予權利的範疇。
  5. 若您在合約軟體使用的性質或數量方面,超越已購買的授權使用範圍,您承諾會立即購買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若您未能遵守此規定,本公司將有權依據本協議主張本公司之權利。
  6. 版權聲明、序號或其他用於辨識程式的特徵,不得自合約軟體中移除或修改。

第三章 - 保固

  1. 當合約軟體為付費提供時,我們將依照以下規定保證合約軟體的品質,且確保您可以在不侵犯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使用合約軟體。
    本保固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在與本條款及產品說明中所規定之軟硬體環境不相容的環境下使用合約軟體,或是在法律或本條款未允許,亦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便針對合約軟體進行修改或調整。
  2. 您承諾在收到合約軟體後會立即檢查是否有明顯缺陷,而若有發現缺陷則會立即通知我們;若未立即通知,則保固會排除此類缺陷。同樣的規範適用於缺陷在後續使用上變得更加明顯的情況。
  3. 而在發生物質缺陷的情況下,我們有權進行後續履行,亦即可以選擇補救該缺失(「改正」)或是提供產品更換。若是提供更換產品,除非會導致不合理的損害,您可能會收到較新的軟體版本。若是發生侵害所有權的情況,我們將有權選擇採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讓您使用合約軟體,或將其調整為不再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的狀態。
  4. 我們有權在您的處所提供保固服務。為了履行改正缺陷的義務,我們將會透過本公司網站上的自動安裝程序提供可供下載的更新,以及提供電話支援服務,幫助您解決任何可能發生的安裝問題。
  5. 這不會影響您在本公司提供補救方式或更換商品兩次卻仍無法解決後,降低購買價格或解除合約的權利。若產品僅有輕微缺陷,則會被排除於解除合約權利的範疇之外。若您要求賠償損失或無益費用,本公司的責任則依照第四章規範。
  6. 除了損害賠償外,材料缺陷方面的法定保固賠償期限為兩年。若銷售包含資料載體時,保固時效從合約軟體交貨時開始計算;而若銷售涉及從網路下載的部分,保固時效則從接收到下載區域存取資料的通知與啟用時開始計算。損害賠償請求與無益費用補償請求,應遵守第 4 章的規定。
  7. 若各方之間存在維護合約時,解決產品缺陷的時限應依照該維護合約中規定的期限來決定。

第4章 - 責任

  1. 除非針對個別情況另有約定,我們將依照第 4 章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第4章規定,我們應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包含
  • 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 對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危害的情況;
  • 依據德國《產品責任法》(Product Liability Act)的規定;以及
  • 保固仍然生效的期間內。
  1. 若因輕微過失而違反義務,而此義務對於履行合約目的為必要條件(重要義務)時,我們的責任則應限於此類型業務中可預見及典型的損害。
  2. 我們將不承擔任何進一步的責任。
  3. 前述的責任限制應同樣適用於我們的員工、代表與機構的個人責任。

第5章 - 安全措施、執行稽核的權利

  1. 您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合約軟體以及線上存取的資料(如適用),防止未授權第三方存取。具體而言,所有合約軟體的副本與存取資料必須要存放於安全位置。
  2. 一旦本公司提出要求,您將允許我們確認合約軟體使用是否正確,尤其是合約軟體使用的性質或數量方面,是否在所購買的授權使用範圍內。為此,您應提供本公司相關資訊,讓我們檢查相關文件與檔案,並讓本公司,或是由本公司指定且您能同意的稽核公司,檢查使用的軟硬體環境。我們將能在一般營業時間於您的營業場所進行稽核,或由受保密義務所約束的第三方執行。我們應確保在您的營業場所執行稽核作業時,盡可能最小化對您業務營運的影響。若經稽核發現,使用的授權數量超過取得授權數量5%,或有使用於其他違反合約規定的用途,您將必須負擔稽核費用;若無此情況,稽核費用則由本公司承擔。

第6章 - 其他條款

  1. 僅有在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時,您才能將根據合約向我們索賠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這並不影響此條款第二章第四條內容的有效性。
  2. 任何可能與本授權條款相抵觸的業務條款均不適用。
  3. 雙方都應了解合約軟體可能會受到出口或進口限制。具體而言,可能會有取得許可的義務,或是在海外使用軟體或相關科技時可能受到限制。各方必須遵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歐洲聯盟與美利堅合眾國的進出口管制規定,以及其他適用的法規。本公司履行合約前提是不存在因國家和國際進出口法律法規或任何其他法律規定,而導致的合約履行障礙。
  4. 此合約受宜福門總部所在國家的法律約束。應排除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之適用。
  5. 司法管轄地為宜福門營業所在地。

軟體維護(服務)的一般條款與細則

各方已就軟體供應達成協議。以下條款與細則適用於宜福門電子公司(以下稱為「服務供應商」)為供應給客戶的軟體提供的維護服務。本公司不承認客戶對條款與細則的任何變更。

1.定義

服務供應商:

宜福門電子公司或其子公司。

主約:

客戶與服務供應商間針對軟體供應的特殊協議。

客戶:

委託服務供應商提供合約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軟體:

主約中指定的電腦程式。

更新:

新的軟體程式版本,用於消除在先前程式版本中發現的錯誤。

升級:

新的軟體程式版本,其中包含新的或改良的軟體功能。

2.合約標的

服務供應商為供應給客戶的軟體提供的維護服務。此處說明的服務提供取決於主約中簽訂的內容。

3.報酬

除非各方另有約定,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服務無需收取報酬。

4.一般義務(履行)、客戶合作

客戶應提供服務供應商所需資訊,以正確評估與處理相對應的服務問題,而非在被要求後才提供資訊。

此外,客戶有義務安裝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更新版本,並只使用最新版本或最新版本的前一版軟體。若此舉會導致不合理的情況發生,例如因為最新版或前一版本有缺陷,而會對客戶的營運造成損害時,此規定則不適用。

5.服務範圍、服務時間

服務會由服務供應商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進行,使用的語言為德文或英文。

服務時間:

服務供應商於所在國家/地區的公司網站上有提供適用的服務時間,舉例來說,德國服務時間可參考:https://www.ifm.com/tw/zh/tw/contact

服務供應商有義務在以下定義的回覆時間內回覆服務問題。回覆時間是指,當服務供應商打開描述一特定且可重現的事件服務工單後(「工單建立))進行回覆所需的時間。回覆時間會在相對應的服務期間被計算。

以下為適用回覆時間,其中事件的優先序是由客戶定義:

優先序 定義 回覆時間
此事件對於業務營運或活動有嚴重的影響,或造成營運無法進行。需要針對此事件立即採取行動,否則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失,或整個業務營運會受到影響。 4小時
由於該故障發生,營業交易未能按預期執行。此類事件對於業務營運影響較小。 8小時
此類事件對於業務營運影響較小,甚至不影響。 24小時

事件:在本條款與細則中的事件,指的是在合約期間,當軟體的使用符合供應商所規範的合約目的、約定的服務範圍與系統需求,軟體卻未能提供產品/服務說明內描述的功能之情況。

提供服務的方式由服務供應商合理酌情決定。服務也可能以提供客戶指南或說明的方式進行。客戶則必須遵守此類指示。

6.新程式部分

服務供應商應持續開發授權給客戶的軟體,並且將未來開發內容納入更新或升級。

服務供應商可以斟酌情況,隨時發布取代已授權客戶之軟體的更新版或升級版。

服務供應商應根據主約規定,確保客戶擁有使用該更新版及升級版軟體的權利。

7.責任

若因以下原因導致客戶損失,服務供應商須依法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無擔保財產、或違反主要職責,導致對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或根據產品責任法需承擔責任的情況。

主要職責包含需首先履行才使合約得以執行的合約義務;合約夥伴可能仰賴於認為理所當然應被履行的合約義務;而若另一方違反,則可能會危及合約目的之合約義務。

若一項主要職責被違反,且因輕微疏忽而造成少量損害,責任則應限制於典型且可預見的損失,因此必須被預期與根據合約協議進行的軟體供應有所關聯。

若客戶遭遇的損害是因資料損失所造成,服務供應商對此無需承擔責任。

在所有其他方面,不論法律依據如何規定,皆應排除供應商責任。

8.合約期限與終止

本協議與主約的條款內容相連,當主約過期或以其他方式終止時,本協議將自動終止。若主約期限延長,本協議則自動延長。

以下適用於宜福門moneo軟體產品

當客戶購買軟體後,能隨之獲得(免費)服務,期限為購買相對應moneo模組的當年度與隔年度。而在隔年度的年底,該服務將會過期。客戶可以選擇簽訂新的服務合約,或依照需求預定個別服務。此項目以客戶遵守第 4 條所述的履行和合作義務為前提。

9.最終條款

若本合約中個別條款的部分或全部,在法律上無效或失去效用,本合約中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則不受影響。

此合約受宜福門總部所在國家的法律約束。應排除1980年4月11日的《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之適用。

對於因協議引起或與協議有關的爭議,所屬的司法管轄地應為宜福門的註冊辦公處。

自2023年06月生效